(2010)黄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8-12-27
案件名称
张福国与赵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福国;赵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张福国,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赵立红,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国诉被告赵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因而无法给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福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