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军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杨军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312号原告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北段190号。法定代表人蒙西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辉、刘春艳。被告杨军衔。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军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23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鲜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