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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民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2984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庞某某,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临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颜士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