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金满等50人与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南岳镇后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满等,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南岳镇后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满等50人。诉讼代表人王金满。诉讼代表人任福松。诉讼代表人王连朋。诉讼代表人王法娒。诉讼代表人侯兴友。委托代理人刘路。委托代理人丁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逸平。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南岳镇后塘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阿豹。委托代理人管志勇。上诉人王金满等50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民初字第15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应由政府职能机关处理,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金满等人的起诉。一审宣判后,王金满等50人不服提起上诉称:1、一审裁定没有阐述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依据。2、上诉人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的,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法院理应受理。3、本案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非常明确,并不需要确认土地权属,上诉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非确权之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村民组织法第二、三、五条规定,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本村的土地及其他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上诉人提出的认为村委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村民利益,要求法院审理本案。我方认为我方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内容没有涉及到上诉人的权益。我方与上诉人没有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如村委会违反村民组织法等,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是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上诉人认为村委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应当向乡镇政府部门等申请处理纠纷。一审裁定结论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乐清市南岳镇后塘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的不符合事实。1、上诉状称村集体于当年将该山林分配给上诉人不属实,村委会没有将该山林分配给上诉人。2、上诉状讲到05年3月8日村委会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与中欧公司签订协议。事实上签订协议之时村委会已经告知全体村民,并且征得广大村民同意才签订协议。二、上诉人对两份协议涉及的林地滩涂没有承包经营权。因此,一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满等50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俩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矿石资源)转让协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协议书》两份协议无效,判令被上诉人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应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二审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詹旭初上诉人名单: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满,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后塘村。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福松,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朋,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法娒,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兴友,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崔玉,女,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旦,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月芽,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春香,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英,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燕凤,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娥妹,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正义,男,194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英,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直友,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玉春,男,193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爱莲,女,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丙法,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冈,女,194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金,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慧英,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兰青,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翁迪妹,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式迪,女,193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松妹,男,193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和,男,193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伦,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春风,女,194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风,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圣宣,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丙妹,女,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珠,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圣芬,女,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秀珠,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林珠,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柱,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康顺,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传付,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义,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银芬,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康进,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万和,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华兰,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香凤,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兴建,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招梓,男,194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凤彩,女,195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康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加义,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