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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保字第11号申请人:冯某某。被申请人:林某某。申请人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祝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