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桃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秋云与贺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云,贺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桃商初字第33号原告陈秋云,区临城街道双阳路国兴弄3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献金,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赛波,舟山市普陀区登步乡蛏子港村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云诉被告贺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承志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孙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