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徐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陈文晖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