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尉氏县豫东农机交易中心破产还债清算小组与刘水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水有,尉氏县豫东农机交易中心破产还债清算小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汴民终字第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水有。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尉氏县豫东农机交易中心破产还债清算小组。负责人朱国顺,任组长。委托代理人冉根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新勇,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尉氏县豫东农机交易中心破产还债清算小组诉刘水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18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水有偿还尉氏县豫东农机交易中心货款85655元。该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1)尉民初破字第08-08号民事判决。刘水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1)尉民初破字第08-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开民审 判 员 郭为民代理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