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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57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爱玲、陈长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爱玲,陈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570-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法,系该××理事长。被执行人:吴爱玲。被执行人:陈长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温泰雅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爱玲、陈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爱玲、陈长亮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爱玲、陈长亮的银行存款5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夏晓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