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应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应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7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应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应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0年7月5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永恒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