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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应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应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7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应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应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0年7月5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永恒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