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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高民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吕锦亮诉被告谭万祝、许素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吕锦亮。委托代理人:马国军,男,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被告:谭万祝。被告:许素娥。委托代理人:吴金良,男,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锦亮诉被告谭万祝、许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锦亮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孙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