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天龙、丁国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龙,丁国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6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天龙,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5年12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丁国华,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天龙、丁国华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6月9日决定转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涛、被告人高天龙、丁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天龙于2010年2月9日至3月1日间,在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横新塘其开设的小店内,单独及伙同被告人丁国华招引高某3、高某1、高某2等人,以“铜宝”形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高天龙单独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高天龙和被告人丁国华共同抽头获利人民币7500余元。被告人丁国华于2010年3月1日向慈溪市公安局自首。被告人高天龙于同月26日向慈溪市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天龙、丁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1、岑某1、陈某、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胡某、茹某、杨某、高某6、楼某、周某1、周某2、周某3、罗某、丁某、高某7、岑某2、孙某、岑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本院(2005)慈刑初字第1461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高天龙、丁国华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天龙、丁国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天龙、丁国华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天龙、丁国华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天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尚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可不认定其为累犯。根据被告人高天龙、丁国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天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丁国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高天龙单独抽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高天龙与被告人丁国华共同抽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栽 林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俞 建 行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