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财龙与周国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财龙,周国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48号原告:杨财龙,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长潭街村上楼宅。被告:周国培,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前山新村姜宣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财龙与被告周国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财龙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杨财龙以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培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财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财龙负担。审 判 长 郦武亮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人民陪审员 杨 欣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