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47人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10号起诉人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47人。诉讼代表人贾岳成。诉讼代表人林洪弟。诉讼代表人池晓燕。诉讼代表人贾文金。诉讼代表人贾应通。2010年6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47人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我们村系瑞安市安阳开发区新区所在地域之一,在被政府征地后拥有返回地98亩,村民依法享受返回地安置房分配1022户。按照要求,村委会需要向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上报返回土地分配给村民的名单。但是,当时村委的负责人彭纪东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要求,就此牵涉到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彭纪东于2005年9月17日上报瑞安市国土资源局“雅儒村返回地一、二期分配方案会议纪要”后面所附的村民代表名单,无有代表通过签名事实,是其单方将村民代表以前的签名进行复制,不能代表广大村民的真实意愿。并且,彭纪东也没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将上报资料进行公示。另外,彭纪东上报的会议纪要中,分配名额有部份是本村村民私下转让给外村村民的,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抄告单(瑞政办(2003)132号文件),以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安置用地指标不得擅自转让,因此,上述分配名额的转让也是非法的、无效的。故此,起诉人请求被起诉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核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9月17日上报的“雅儒村返回地一、二期分配方案会议纪要”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对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9月17日上报的“雅儒村返回地一、二期分配方案会议纪要”审核备案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47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潘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