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怀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怀某甲。被告:张某。原告怀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闵芳呈独任审理,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怀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怀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吵闹致使夫妻关系破裂,现基本分居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怀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答辩称,双方婚后感情较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怀某乙。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08年开始,双方经常以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发展到现在夫妻双方互不搭理。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一份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多年后结婚,婚前双方有过多年的接触,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尽管目前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感情,以家庭为重,互敬互谅,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一定能够营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故对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原告怀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怀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