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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孙逢南与李建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逢南,李建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孙逢南。委托代理人:张生裕。委托代理人:罗晶。被告:李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逢南诉被告李建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逢南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建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逢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东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逢南撤回对被告李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孙逢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亮本件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王晓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