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某,男。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上江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涛、刘涛(女)、被告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因双方的婚姻并未得到自己家人认可。近年来,双方又因性格问题为家务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双方无法沟通,进而被告还对原告进行打骂,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思想压力。原告试图缓和双方关系未果。现原告对双方的婚姻失去了信心,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俞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其实没有大的矛盾,原告处理家庭问题时主要从其家人考虑才使双方发生矛盾,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表示愿争取夫妻和好,改善双方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因工作原因相识,1994年4月11日生一男孩,2004年7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性格问题常为家务琐事发生打闹,双方无��沟通,原告试图缓和双方关系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处理家庭问题时主要从其家人考虑才使双方发生矛盾,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表示愿争取夫妻和好,改善双方关系,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且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然双方因性格问题常为家务琐事发生打闹,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庭审中,被告亦表示愿意争取夫妻和好,改善双方关系,因此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同时,原被告应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体贴,加强沟通,共同建立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蔡某某要求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