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维苗与谭林、谢会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苗,谭林,谢会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693号原告:杨维苗。委托代理人:励福根,浙江河姆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霞,浙江河姆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林。被告:谢会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代表人:隗晓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苗诉被告谭林、谢会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维苗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林、谢会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