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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某与郑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郑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29号原告:诸某(身份证号:330602721105151),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北海桥直街179号。委托代理人:XX根,绍兴县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钱苏锋,绍兴县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吉祥,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稽东镇竹田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诉被告郑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邹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