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笕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江笕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宋某。被告金某。原告宋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慧文独任审判。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宋某、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来生活一直不和谐,经常吵架,被告自私,不管其儿子。现双方已无共同语言,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金某辩称,原告说其自私不是事实,生活上其是很照顾儿子的。双方也不存在经常吵架的事实。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双方间的夫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今年来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和,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本院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员 沈慧文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汪奇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