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包斯火与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介焕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斯火,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介焕,胡国平,邹伟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包斯火,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广丰县。委托代理人:汪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志康,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总商会大厦22层2203室。法定代表人:陈友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传红,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童介焕,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平,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邹伟东,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斯火诉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介焕、胡国平、邹伟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斯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