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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许静诉被告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静,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314-1号原告许静,女,1985年5月16日生。被告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静诉被告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许静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