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郑某甲。被告:林某。原告郑某甲为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亚萍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郑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2004年5月17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2008年12月,被告有外遇并随其外出,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被告林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随后同居生活。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2004年5月17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将近3年,互相之间应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至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共同生育一子,也应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证据不足。综观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甲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端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