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陆荣泽与严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泽,严世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36号原告:陆荣泽,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世根,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崇寿镇锡阳五金厂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荣泽与被告严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荣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邹建祥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