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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长坡与被告王国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坡,王国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袁长坡。被告王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坡与被告王国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云  飞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姜倩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