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赖××、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赖××,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6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被告赖××。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赖××、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赖××、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16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吕    学    青人民陪审员 高飞人民陪审员马胡频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志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