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宏明与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周宏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武侯行初字第25号原告周宏明,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严小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谢述钧,局长。委托代理人苟晓,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系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干部,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成都市城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宏,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周宏明与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周宏明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周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宏明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杨金惠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0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雷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