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民初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民初第517号原告罗某。被告骆某。原告罗某为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2007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一起玩认识。××××年××月××日,经玉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经常为被告赌博而吵架。2009年5月,被告因欠下赌债外出,至今未回家。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骆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方某某赌博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好。2010年初,被告因逃避赌债而离家出走,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原件、本院向被告骆某的父亲骆必庆的调查笔录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无生育子女。婚后,被告方有赌博恶习,且因赌博而离家出走,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原告诉请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方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财产处理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故双方当事人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期限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长 项延永审 判 员 李育金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