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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安吉县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安吉白水湾石灰塘石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吉白水湾石灰塘石矿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347号原告:安吉县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递铺中路。法定代表人:蒋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立科,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白水湾石灰塘石矿,住所地安吉县天荒坪镇白水湾村。代表人:齐爱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白水湾石灰塘石矿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法律规定,其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来   燮   元审判员 黄晓海审判员赵歆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宋   慧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