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实验承×学校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实验承×学校,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7号申请人深圳实验承×学校。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申请人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实验承×学校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4日作出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57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实验承×学校申请称:原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原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09年7月、8月的工资8724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期限截至2009年7月15日,由此可知暑假(7、8月)并未包含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支付暑假工资的义务。同时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寒暑假工资为寒暑假前学期月工资平均数的倍数(≧0.8倍)十寒暑假工作补贴(寒暑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即便是要向被申请人支付暑假工资,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暑假前学期月工资平均数的80%计算,而不是以该学期月工资平均数的1倍核算。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573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许某某无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深圳实验承×学校与许某某已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许某某在申请人深圳实验承×学校工作已满一个学期,可以享受一个暑假的带薪假期。由于许某某已在申请人深圳实验承×学校工作了近三年,因此深圳实验承×学校应支付许某某2009年7月16日-2009年8月31日的暑假工资。按照该劳动合同的约定,暑假工资的数额为暑假前许某某的学期月工资平均数倍数(≥0.8倍)+寒暑假工作补贴(寒暑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深圳实验承×学校提交的许某某2008年7月-2009年6月的工资表,许某某的寒暑假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一致。因此,深圳实验承×学校应以许某某该学期月工资平均数的1倍核算其暑假工资。故深圳实验承×学校申请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573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原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没有错误,不应撤销。申请人深圳实验承×学校请求撤销原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实验承×学校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实验承×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刘付 伟贤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