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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吴向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吴向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5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6号。诉讼代表人:方必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该行职员。被告:吴向明,真乡华坑村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吴向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