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最花与王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最花,王杨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21号原告:陈最花。被告:王杨来。原告陈最花诉被告王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最花向本院申请,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最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