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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最花与王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最花,王杨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21号原告:陈最花。被告:王杨来。原告陈最花诉被告王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最花向本院申请,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最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