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国权与郭少仪、平阳县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权;郭少仪;平阳县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55号原告:陈国权,身份证号码33030219580504523x,住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花柳塘新村24幢401室。被告:郭少仪,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10110219,住苍南县龙港镇新渡街**。被告:平阳县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敖江镇杨屿门村。法定代表人:安维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振豪,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权诉被告郭少仪、平阳县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权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20元,减半收取14760元,由陈国权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李前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