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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国领与朱海丰、陈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领,朱海丰,陈友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陈国领。被告朱海丰。被告陈友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领与被告朱海丰、陈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领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国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2807元,由原告陈国领负担(原告陈国领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806元)。代理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