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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吴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吴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607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吴甲。委托代理人:郭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甲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红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起诉称:原告郑某某经中介人吴丙介绍,在2007年3月6日至同年6月底,每天请帮工给被告吴甲公司新建楼房南边第四层、第五层窗架两边打墙,并粉刷第五层15间房屋的内墙壁,应得工资25732元。当年被告吴甲分三次预付9500元,尚欠16623元。做工结束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吴甲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吴甲给付所欠工资16223元及利息(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被告吴甲答辩称:原告郑某某从事服务的对象是仙居县家德工艺有限公司,打墙的房屋是该公司的房屋,已付的9500元是该公司某某,故被告吴甲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郑某某没有全部完成某作成果,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其要求支付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时确定本案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不正确,应当予以纠正。原告郑某某承揽打墙、粉刷的房屋是仙居县家德工艺有限公司的房屋,其以吴甲为被告起诉,主体不符,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