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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金菊与孙凤飞、王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菊,孙凤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77号原告王金菊,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田岙中心村小沙头12号。委托代理人周苏丰(特别授权),舟山市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凤飞,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大筲箕46号。被告王世科,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大筲箕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菊诉被告孙凤飞、王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蓝前飞二0一0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