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金菊与孙凤飞、王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菊,孙凤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77号原告王金菊,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田岙中心村小沙头12号。委托代理人周苏丰(特别授权),舟山市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凤飞,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大筲箕46号。被告王世科,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大筲箕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菊诉被告孙凤飞、王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蓝前飞二0一0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