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卸某某、陈某某等与吴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卸某某,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吴卸某某。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吴卸某某、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坐落于衢州市荷花西区70幢3单元402室房产(保全价值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土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坐落于衢州市荷花西区70幢3单元402室房产(保全价值2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仁昌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叶新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