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铭大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铭大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798号原告浙江铭大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法定代表人陈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丁欣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铭大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铭大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96元,依法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浙江铭大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o一o年七月五日书记员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