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88号原告:李国平。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云梅。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沈幼川。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诉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黄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