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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88号原告:李国平。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云梅。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沈幼川。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诉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黄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