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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RAJ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raj某某,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raj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诉人raj某某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返还财产属于民事责任,不应成为案由。一审将返还财物作为侵权案件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系浙d×××××车辆所有权人,但车辆被上诉人无权占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上诉人返还原物之诉。本案双方当事人间讼涉纠纷系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诉称之侵权行为地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