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定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桢华与王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桢华,王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夏桢华,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北园新村9幢21号102室。被告王裕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104幢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桢华诉被告王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舟山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09)浙舟方证经字第7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由,故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桢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夏桢华承担。审判员  傅映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夏良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