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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麦麦提某某与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麦麦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麦提某某。上诉人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上城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的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基本情况载明住所地在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章卫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