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莉娜、高惠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莉娜,高惠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124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赵莉娜,女,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被告高惠星,女,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莉娜、高惠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孔 涛审判员 丰绪臣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孔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