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沈向阳与杭州蝌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向阳,杭州蝌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763号原告:沈向阳。被告:杭州蝌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长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向阳与被告杭州蝌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向阳于201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向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向阳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