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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连荣、金秀青与金秀青、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荣,金秀青,吴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28号原告杨连荣,经商,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市泾村市泾港北62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宾王市场E区50号商铺经商。委托代理人何忆禄,。被告金秀青,经商,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西后畈村1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区三楼16348号商位经商。被告吴明,经商,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西后畈村1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区三楼16348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荣与被告金秀青、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荣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连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连荣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