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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牧业有限公司与黄××、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牧业有限公司,黄××,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709-1号原告:平湖××××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诸仙汇。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任××。被告:黄××。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牧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92元,减半收取31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546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