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曲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凡生、孟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凡生,孟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孟凡生,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孟勇,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凡生、孟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孔 涛审判员 丰绪臣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孔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