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沈某某与德清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沈某某,德清县××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保字第10号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沈某某。被申请人德清县××有限公司,住德清县××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人伟。今年7月1日晚,被申请人德清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人伟因欠债外逃。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及其他员工工资85000余元,申请人及其他员工已向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受理。现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故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德清县××有限公司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德清县××有限公司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丹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