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聊东执字第48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48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五星村152号。法定代表人卓丽云,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孙耀民,经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2010)聊东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李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