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汇X玩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汇X玩具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汇X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系深圳市XX区坪地永XX五金厂业主。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汇X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X玩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10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汇X玩具公司于2009年4、5、6、7月份分别向曾某某电话订购货物,曾某某依照汇X玩具公司要求向其提供货物,但汇X玩具公司收到货物后却未曾付款,后双方对货物数量、单价及每月金额进行了对账确认,货款分别为18669.55元、12670.92元、8140.73元,共计39481.20元。曾某某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汇X玩具公司立即向曾某某支付货款40689.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10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汇X玩具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与汇X玩具公司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同彼此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汇X玩具公司拖欠曾某某货款39481.20元的事实,有曾某某提交的送货单,对帐单为证,事实清楚,汇X玩具公司应清偿曾某某该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汇X玩具公司辩称其与曾某某没有买卖合同关系,认为其送货单中没有填写具体的单价和金额且对账单上的"陈某"签名不是其公司员工,原审法院在认证部分已经分析,对曾某某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故汇X玩具公司的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汇X玩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货款39481.20元。二、汇X玩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上述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39481.20元为本金,自2009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曾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汇X玩具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元,由汇X玩具公司承担。上诉人汇X玩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汇X玩具公司无须支付曾某某货款39481.20元人民币及相应货款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曾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因为汇X玩具公司从未收到曾某某所供的货物,也没有就双方之间的货款进行所谓对账。曾某某提供的送货单只有送货的数量大数,没有单价和金额。并且从曾某某提供给一审法院的送货单可以看出,其显示送货的数量并没有进行清点和核实,事后对账单也没有加盖汇X玩具公司的公章,公司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在双方的对账单上签名,因而汇X玩具公司不认同曾某某主张的货款支付请求,曾某某的起诉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曾某某的诉讼主张。被上诉人曾某某口头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汇X玩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曾某某在二审期间已经提交了送货单原件及对帐单原件,足以确认汇X玩具公司拖欠曾某某货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之事实准确,本院确认原判查明之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之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买卖合同关系能否认定。被上诉人曾某某为证明其诉请所提交的证据有盖有收货章的送货单和有"陈某"签名的对帐单,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其证明效力相比上诉人汇X玩具公司的上诉理由更具证明优势,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纳。上诉人汇X玩具公司关于其未收到货物及否认对帐事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元由上诉人深圳汇X玩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卫 滨审 判 员 何 溯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远家(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